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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布5起旅游市场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9-12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 编辑:杨蕾

  9月10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近期在旅游市场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中查处的5起典型案例,其中某文化有限公司因存在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违法行为,被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罚款15万元。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文化有限公司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案

  经查,当事人从事销售玉器翡翠经营活动,于2023年1月10日同北京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旅行社带团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购物,购物前需将该行程列入旅行社电子行程单中。同时,当事人负责人同北京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负责人口头约定,将购物产生的利润40%返现给旅行社、20%返现给带团导游,如导游带团购物金额未达到5000元,则不予返现给导游。北京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共计带领17个团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购物,购物金额共计36180元。据此,当事人给付北京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带团导游钱款共计1.08万元。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丰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为违法所得7200元,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案

  经查,当事人通过线上平台销售旅游产品时,采取了价格比较的方式标示旅游产品价格:“【2大1小】北京环球度假区门票-提前3天预约”,价格标示为“秒杀价 ¥1296¥3000”;“【1大1小】北京环球度假区门票-提前3天预约”,价格标示为“秒杀价 ¥824¥1500”;“【1儿童/老人】北京环球影城门票-提前7天预约”,价格标示为“秒杀价¥325¥3000”;“北京单儿童专属品质5天4晚多日游”,价格标示为“秒杀价 ¥999¥6000”。当事人在线上平台有价格说明,但划线价与线上平台所列说明均不符;另经查询销售记录,发现上述四款涉案旅游产品划线价均未真实成交。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工艺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工艺品店铺内正在销售带有“清华大学”注册商标的纸书签17包、明信片11包、尺子书签75个,带有“北京大学”注册商标的纸书签20包、明信片12包、尺子书签52个,因当事人未得到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相关授权,现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经联系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相关部门,认定上述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商标法》的规定,对其作出没收涉案侵权商品并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反映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了“2024青少年南极科学考察(第10次队)”“主办 某科学考察学会、国际极地保护协会 承办 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考察费用】详情请来电咨询”等内容。

  经查,当事人为销售青少年南极科学考察活动产品,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了“2024青少年南极科学考察(第10次队)”宣传内容。经对某科学考察学会调查,该学会否认主办“2024青少年南极科学考察(第10次队)”活动。当事人宣传的内容与事实不符。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5万元。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经查,当事人员工根据直播时店铺消费者需求,到某著名旅游景区购买手串类商品,然后以“跑腿费”名义加价,销售给对应的消费者,但该公司为了增加盈利,私下低价从北京某商贸中心采购五彩手串70条,通过直播平台店铺使用景区图文商标进行宣传,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商品详情页展示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包装布袋,使用景区图片背景,展示销售记录等,并在销售的商品上使用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包装布袋,使消费者误认为商品来源为某著名旅游景区。当事人店铺销售手串类商品共计294条,平均成交价格564元,总销售额为165859元。经商标权利人对当事人剩余的手串进行鉴定,认定当事人从北京某商贸中心采购的五彩手串商品非商标权利人生产销售或者授权生产销售,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货值金额39480元。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商标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侵权商品并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记者贾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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