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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13家餐饮门店因食安问题被处罚,其中6家被罚款

发布时间:2023-11-15 来源:新京报 作者:王萍 编辑:张君

  新京报讯(记者王萍)11月14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近期“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专项整治工作结果,13家餐饮企业因食品安全问题被处罚。其中,北京吉百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博利达美食餐饮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北京晋福鼎餐饮有限公司被查出采购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北京纹生亚圈儿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北京利朝餐饮有限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北京全面经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存在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的问题,上述6家餐饮企业被罚款。

  ◆被查处餐饮门店

  1.北京吉百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5000元。

  2.北京博利达美食餐饮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5017.48元。

  3.北京晋福鼎餐饮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采购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2024.8元。

  4.北京纹生亚圈儿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5596元。

  5.北京利朝餐饮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1171元。

  6.北京全面经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5000元。

  7.北京聚火时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8.北京宣瑞府餐饮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餐饮服务设施设备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9.北京嘉味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防鼠设备设施不齐全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0.北京余味餐饮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超范围经营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1.北京鸭瓜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环境脏乱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2.北京老城京味斋奥体餐饮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环境脏乱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3.北京炙城武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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