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手机版| 桌面下载| 邮箱登录| 论坛注册| 人员查询|
您的位置 首页 > 深度 >正文

邯郸市武安县金鼎钢铁集团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举报到当地监管部门无结果!

发布时间:2024-01-29 来源:旅游商报-旅商网 作者: 编辑:李莉

  本网讯 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县金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致两人死亡,涉嫌瞒报。事故发生后,该企业私下与死者家属多次协商沟通,最终以巨额数百万元赔偿了事。瞒报事故是对生命的漠视和对法制社会的极不尊重,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瞒报、不报、迟报事故的,应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本报接到群众举报称,武安县金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致使两名工人死亡,至今未向当地政府及监管部门上报,有意涉嫌瞒报此次事故。

  据举报人称,在2023年8月18日,武安县金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该事故导致两名工人死亡,死者名字(1):王硕(男)年龄 33岁,居住:河北省迁安大五里镇水屿村。死者名字(2):李志远(男)年龄 37岁,居住:沙河译镇沙窝铺村,发生事故原因为检修高炉时坠落。

  事故发生后,武安县金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相关领导与死者家属多次私下沟通协商,最终以230万元的巨额赔偿封口,至今事故未上报。

  针对以上安全事故,本报工作人员电话武安市应急管理局求证了解,据该局接电话郭姓工作人员记录后称,向领导汇报,到时有专人和你们联系。随后一位该局任姓(音)工作人员回电称,针对武安金鼎钢铁集团涉嫌瞒报两人死亡事故情况,在你们没有举报前,已有几家单位举报同样事宜,我们现已成立事故调查组,等待调查结果。本报工作人员问道,既然你们已接到该事故瞒报事宜,而且也成立事故调查组,多久会出调查结果!该局任姓工作人员称,我不是负责此次事故调查人员,具体时间能出调查结果我也不清楚。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七十一条也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国家采用多种法律手段明令禁止安全事故的瞒报、谎报、漏报和迟报现象。发生安全死亡事故瞒报,是对生命的漠视和法制社会的极不尊重。河北省委、省政府再三强调,安全生产是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 ,河北省委、省政府领导多次要求,加大对安全事故的查处力度,尤其是瞒报事故更应该严肃处理。

  声明: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免责声明:

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经济与法》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归属本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本网已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经济与法》。如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作品,请致电:17600944777。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经济与法)的稿件作品,均转载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互联网信息传递,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转载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投稿邮箱:zgjjyfw@163.com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招聘信息| 广告报价|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10—2022 经济与法  www.zgjjyf.com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110报警服务
邮箱:zgjjyfw@163.com 《经济与法》版权所有,未经合法授权禁止复制、不得转载或建立镜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京ICP备:12022782号-3  公安备案: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03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