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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吹风会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完善机制支持依法维权

发布时间:2024-04-10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佘颖 编辑:吕亚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近日正式发布。4月9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柳军表示,《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系统观念,重点在细化经营者义务、强化国家保护、完善争议解决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将更好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更好指引经营者依法经营,更好推动消费市场繁荣发展。

  完善消费争议解决机制

  针对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往往要付出较高的维权成本等问题,《条例》完善了消费争议的解决机制。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介绍,解决消费争议首先需注重源头和解。经营者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条例》要求经营者落实首问负责,“谁销售谁负责”“谁服务谁负责”,消费者有权直接找销售者、服务商。监管部门也鼓励先行赔付。引导在线争议解决,目前全国已经有16.6万家企业入驻了全国12315平台,先行和解成功率53%,比传统的调解提速近10天,改善了维权体验。

  其次要加强行政调解。《条例》首次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受理投诉后,经营者和消费者同意调解的,应当依据职责及时调解,也体现了“谁主管谁维权”的一种取向。还规定了投诉的受理要件、时限、委托调解、鉴定检测等程序,比如重大、复杂、涉及众多人的消费争议,可以纳入政府的抽查检验,“鉴定一次、解决一片”。

  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要规范消费索赔。监管部门始终畅通诉求渠道,支持社会监督,实行举报奖励,“打假人人有责”。但近年来恶意索赔蔓延,破坏营商环境、滥用公共资源,还妨碍普通消费者维权。《条例》首次规定,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骗取赔偿、敲诈勒索的要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惩罚性赔偿、行政处罚制度要准确适用,避免“小错大赔”“小过重罚”。

  三管齐下规范直播带货

  针对直播带货领域虚假营销屡禁不止等问题,况旭说,直播带货创新了消费场景,丰富了消费供给,但由于“台前幕后”主体多,“人货场”链条长,“线上线下”管理难,消费者举证难,导致虚假营销、货不对板、退货困难等问题比较突出。近5年,直播电商市场规模增长10.5倍,同时,投诉举报的增幅高达47.1倍,明显高于传统电商,说明发展和规范还不平衡。

  据况旭介绍,《条例》对网络消费作了5个方面的规定,这些对直播带货同样适用。在此基础上,针对直播的特性和突出问题,《条例》还作出了多方面的规范。

  在强化信息披露方面,《条例》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直播带货必须说清楚“谁在带货”“带谁的货”,这也是营销的前提和底线。

  在完善平台管理方面,《条例》规定,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平台应当严格落实身份核验和日常管理责任,在发生消费争议时,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权,切实改善售后体验。

  在规范营销行为方面,《条例》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照广告法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条例》通过将规范性文件《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上升为法定义务,明确了平台、直播间和主播“人人有责”。

  强化预付费经营者义务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种种乱象成为老百姓的烦心事,规范预付式消费也是这次《条例》立法的一个重点。据况旭介绍,《条例》主要从3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

  一是设立“书面合同”的义务。强化对经营者遵守承诺的约束,降低消费者维权时的举证难度。二是强化“按约履行”的义务。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三是明确“事中告知”的义务。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退还没有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况旭表示,预付费消费涉及各行各业,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领域内加强日常监管,查处违法行为,处理消费投诉。《条例》为预付式消费设立了专门罚则,明确由各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罚;对于预收费用后卷款跑路的,还将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记者 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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