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济南10月31日电 10月31日,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临沂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王行华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王行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王行华受贿所得财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2年上半年至2021年7月,被告人王行华利用担任苍山县委副书记、副县长、县长,临沂市罗庄区委书记,临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审批、案件办理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936万余元,其中109.9596万元系未遂。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行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王行华部分犯罪系未遂,具有立功情节且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免责声明:
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经济与法》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归属本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本网已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经济与法》。如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作品,请致电:010-65776990。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经济与法)的稿件作品,均转载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互联网信息传递,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转载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投稿邮箱:zgjjyfw@163.com
热点阅读
热点图文
Copyright©2010—2022 经济与法 www.zgjjyf.com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110报警服务
邮箱:zgjjyfw@163.com 《经济与法》版权所有,未经合法授权禁止复制、不得转载或建立镜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京ICP备:12022782号-3 公安备案: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03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