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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燃放鞭炮不当致死,责任谁来担?

发布时间:2025-04-18 来源:中国经济与法 作者:郑玮彤 编辑:张琳

  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燃放烟花爆竹庆祝新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但燃放烟花爆竹发生事故时,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如何担呢?

  案情简介:

  宋某与楚某、赵某、钱某、周某系朋友关系,2024年除夕,宋某发起群聊,与赵某、钱某、周某相约一同到周某家观看礼花,当晚23时10分许,宋某开车将妻子和赵某送到周某家后又去接的钱某。当宋某、钱某回到周某家时,正逢周某、赵某燃放烟花爆竹,宋某参与燃放大地红、加特林烟花爆竹后,又独自燃放礼花弹,其在燃放礼花弹过程中被炸伤头部,后被送往医院治疗无效后死亡。

  本次燃放的烟花爆竹是2023年10月份钱某请托楚某帮忙联系购买,用于钱某儿子婚礼,楚某帮助联系购买爆竹及礼花弹等烟花。婚礼当日燃放部分礼花弹,周某将剩余礼花弹带回家中。案涉宋某燃放的礼花弹即婚礼当日未燃放的礼花弹。宋某家属认为,因楚某是礼花的购买人,不能提供礼花的合法购买渠道,不能保证其购买的礼花在燃放过程中具有安全性,赵某、钱某、周某作为礼花的共同燃放人,没有尽到安全燃放义务,四人均应对宋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楚某为钱某联系购买礼花弹,其并非烟花爆竹的生产者及销售者,且原告(宋某家属)无证据证明该礼花弹存在质量问题,故原告要求楚某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宋某与赵某、钱某相约到周某家,在燃放烟花爆竹时,宋某作为燃放者在燃放礼花弹时未遵守相关规定及未尽注意安全事项,导致自身受伤死亡,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赵某、钱某、周某并非燃放烟花爆竹的组织者,在宋某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赵某、钱某、周某亦无过错,故原告要求赵某、钱某、周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有话说:

  烟花爆竹产品生产、储运、销售、燃放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引发爆炸,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需要我们时刻重视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同时烟花爆竹一定要在可燃放区域内进行燃放,严格按照操作说明进行燃放,并一定要远离火源、远离易燃易爆物、远离人群,避免造成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被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途径和先行赔偿人追偿权】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郑玮彤)

  供稿: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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