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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报、谎报事故!沧州一企业被重罚!

发布时间:2023-08-22 来源:搜狐 作者: 编辑:刘铮

  图片来源于网络

  近日,河北省沧州市应急管理局官网“行政执法公示”专栏连续发布了三则行政处罚信息,对迟报、谎报较大闪爆事故的信诺立兴(黄骅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提供虚假证词的两名相关责任人予以重罚431.8万元。

  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载明,信诺立兴(黄骅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按法律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三级安全教训培训不到位,存在员工三级教育未完成即上岗作业的情况,对高风险装置设施重视程度不够,废水储罐风险辨识分级不准确,管控措施不到位,未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动火管理制度。

  事故发生后,信诺立兴(黄骅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人员清点和搜救工作组织不力,未及时、如实上报事故伤亡人员情况,存在迟报、谎报问题,对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信诺立兴(黄骅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8”较大闪爆事故的发生及迟报、谎报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7条、第28条、第41条、第44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9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14条第㈡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㈠项,参照自由裁量标准《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399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张从山作为信诺立兴(黄骅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备部部长,事故发生后送杨某某到滨海新区大港医院。杨某某经医生判断死亡后,未及时、如实报告公司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期间提供虚假证词,不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以上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条第一款、第9条第一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㈤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13种违法行为实施标准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13.6万元的行政处罚。

  李金亮作为信诺立兴(黄骅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政中心负责人,事故发生后送吕某某到黄骅市神农居医院。吕某某医治无效死亡后,未及时、如实报告公司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期间提供虚假证词,不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以上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条第一款、第9条第一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㈤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13种违法行为实施标准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19.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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