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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介休:大佛寺南窑头煤业发生安全事故,一人死亡

发布时间:2022-03-12 来源:消费日报网 作者:李俊文 编辑:张君

  消费日报网(记者 李俊文)2022年3月2日,位于山西介休的大佛寺南窑头煤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事故造成一名矿工死亡。

  据了解,死者名叫杨某平、56岁,山西省介休市张兰镇板峪村人,为山西介休大佛寺南窑头煤矿的瓦斯工人。事故发生在3月2日晚上8时许,当天在巷道煤箱跑车意外死亡。杨某平和妻子二人育有三个孩子,两女一儿。最终在3月4日下午矿方和杨某妻子达成以350多万私了的赔偿协议。死者杨某平于2022年3月5日下午一点出殡。

  针对此次事故,记者电话采访了介休市应急管理部门。办公室和值班室人员均表示没有收到对此事的报告,也没有记录,不了解情况。后记者又联系到办公室郝主任,郝主任表示于3月7日接到了对此事的举报,目前还不确定是否有此事故发生,市政府现已成立事故核查组,具体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核实中,核查报告会及时向社会公布。针对此事故的更多详细情况,郝主任表示自己不是业务主管,尚不清楚。后记者又多次致电介休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想作进一步了解,一直未果。

  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介休市应急管理局值班人员告诉记者:3月2日并没有接到过事故上报,3月7日曾接到过对此事故的举报。这说明事故发生后,矿方并未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时上报应急管理部门,而是采取和死者家属私下协商赔偿的方式了结此事。是否涉嫌事故瞒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总书记指出“安全生产人命关天,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在日常管理和生产中,我们必须树立“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牢固坚守安全生产这条红线,安全生产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希望当地职能部门能尽快彻查此事,此事故是否涉嫌瞒报,本报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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