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灵石县“广进宝煤矿”今年7月发生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致一名矿工死亡,该县相关政府部门忽视此事件!
安全生产无小事!克强总理曾多次在记者会上,就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及不容乐观的各种矿难和灾难提出要求:各级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能部门和各种工矿企业,一定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工人们的劳动安全和生命安全!对于渎职失守、失职失责的政府官员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一定要按着党纪国法严惩不殆!
前不久,本刊连续接到知情矿工举报投诉称:位于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的“广进宝煤矿”今年7月10日,发生1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1名矿工死亡,瞒报。举报矿工称:“灵石县广进宝煤矿”老板草菅人命,矿工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死亡后,本该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为了逃避“停工停产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高额度的经济处罚及法律追究”,与死者家属私下达成赔偿协议后,故意隐瞒了这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毕竟是“人命关天”不是小事!本刊高度重视,于近日派出精干采编人员,前往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等地,对知情矿工举报投诉的瞒报事件进行了暗访式新闻调查。
经调查,足够证据和事实表明,知情矿工举报的内容属实!
2022年7月10日,“灵石县广进宝煤矿”发生的这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死者:王伟,男,35岁,系山西省灵石县两渡镇景家沟村人。
经调查,王伟生前是在该矿开叉车,当天因为无证驾驶叉车在生产作业中翻车被砸死的。事故发生后,该企业没有按照规定上报到灵石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而是采取和死者家属秘密私了的方式,达成赔偿协议,王伟家属获赔200万元。
调查中,一名正在村委会大门口电线杆上作业的景家沟村电工向记者证实:王伟确实是景家沟村村民,长期不在村里居住,今年7月份确实是死在灵石县广进宝煤矿作业中,听说就是被砸死的!他家就居住在马路对面,和他的亲叔叔是邻居。说着,用手一指:“就是路边那个贴白瓷砖的那家就是!”
问及王伟家人,这名电工介绍:“父母健在,都60多岁,王伟出事得到赔偿后,妻子带着孩子搬到了县城住了!”(有采访视频佐证)。
按照这名电工指引,记者到马路对面的王伟家和他的叔叔家了解情况,只见王伟家锁着门。根据王伟家南侧的一家邻居——临街“五金门市店铺”女老板证实,王伟的死亡时间和死亡地点及死亡原因包括王伟的家庭情况,与上述电工向本刊记者介绍的情况基本一致。只是又补充了死者王伟的父亲叫:王秀文,王伟是独生子,妻子是外村人,和妻子生了个男孩5岁,王伟在出事前基本不在村里居住。
灵石县公安机关出具的一份《证明》
采访结束后,记者带着一份《事故调查报告》,找到了灵石县应急局。在该局办公室,一位自称姓刘的执法人员从他手机里的一张照片中,向记者解释:这起事故,县公安机关已经介入,经调查,不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该事故发生后,企业自己向公安机关报案,没有向我县应急局上报!建议你们还是去公安机关了解。想以此推卸其监管责任和涉嫌替企业用这份“含糊不清”没有具体定义的《证明》,为涉事企业遮掩“瞒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记者要求这位工作人员把其手机里向记者展示的这份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提供给本刊,遭到拒绝。
这幅照片上的《证明》主要内容是:“……经侦查,王伟系在私自作业中发生事故死亡……特此证明!”从上述证明上看,灵石县公安机关起码没有将这起事故认定为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看似是个“有效证明”,实则是该县公安机关没有立案,等于是将该起事故退给该县安监局“不予受理”的程序。
另外,该《证明》也没有否认这起事故是安全生产领域里的安监管理范围,也没有认定到底是个什么事故,更没有认定该由谁来承担这个“死亡责任”!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公安机关只针对社会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属于安全生产领域里的伤亡事故,政府职能部门各有分工,不能越权和混淆。
该县相关部门作为安全生产法定职能监管单位,应重视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不必搪塞媒体监督,更重要的是加强监管!
结束语:一起起矿难,到底一年要夺去多少矿工的生命?一起起矿难瞒报的背后,到底存在着多大的利益和牵扯着哪些人的失职和渎职?一个个支离破碎的家庭,又经历着怎样的苦难?是谁在袒护和纵容甚至包庇这些企业?每一起矿难的背后,企业是否还依然存在其它安全隐患?认真自觉排查、整改和排除了其它安全生产隐患了没有?该追责的相关岗位负责人,追责了没有?
本刊将持续关注山西省和晋中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应急管理厅、局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对待媒体监督,严厉查处事故瞒报行为,严厉打击弄虚作假!
免责声明:
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经济与法》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归属本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本网已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经济与法》。如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作品,请致电:010-65776990。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经济与法)的稿件作品,均转载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互联网信息传递,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转载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投稿邮箱:zgjjyfw@163.com
热点阅读
热点图文
Copyright©2010—2022 经济与法 www.zgjjyf.com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110报警服务
邮箱:zgjjyfw@163.com 《经济与法》版权所有,未经合法授权禁止复制、不得转载或建立镜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京ICP备:12022782号-3 公安备案: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03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