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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对生产安全事故采取“双罚制”,罚单位还要罚责任人员

发布时间:2022-03-30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王韡 编辑:刘峥

  澎湃新闻记者 王韡

  山东对生产安全事故将采取“双罚制”,既要罚生产经营单位还要罚相关责任人员。

  3月29日上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办新闻发布会,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同志等解读《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时,作出上述表示。

  

  发布会上,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党委委员、副厅长、一级巡视员高建军介绍,《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经过2022年2月15日省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设置5章40条。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5章内容。

  采取“双罚制”

  “《办法》通过设置法律责任,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据齐鲁晚报报道,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齐延安在这次发布会上介绍,《办法》设置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是罚款数额均设置了下限,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也使行政处罚更具操作性。例如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排查或者专项排查的行为,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事故隐患的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等等。

  二是采取“双罚制”。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既要罚生产经营单位还要罚相关责任人员。

  三是与《刑法修正案(十一)》作了有效衔接。《办法》规定了对整改措施拒不执行且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情形,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重大事故隐患直报省安委会

  山东省应急厅政策法规处处长、二级巡视员王传忠在发布会上介绍,《办法》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作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一条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可以直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将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视隐患为事故,从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直报,到治理方案、治理结果的报告,形成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是关口前移、预防为主,防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王传忠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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