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郑玮彤)人们每逢喜庆节日,常常举行酒宴,以酒祝寿、以酒贺喜、以酒庆功。亲朋好友相聚,也常常用酒来联络感情,增进友谊。若因过量饮酒引发意外,欢乐就可能变成悲剧。近年来,因共同饮酒引发的法律纠纷屡见不鲜,那么当朋友醉酒后突发疾病,不采取救助行为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基本案情:
孙某与李某、徐某系同事,某天三人一同到敦化市某烧烤店饮酒,酒局结束后,由于孙某与李某顺路,徐某便与二人告别独自回家,孙某与李某二人结伴回家,行至途中,孙某因为摔倒引发脑疝,李某发现孙某倒地后先对其进行了按压施救,发现施救无效后便离开了现场。三个多小时之后,路人经过发现了孙某,随即报警,孙某的家人也在不久后赶到现场并将孙某送至医院就医,孙某住院期间,李某为其垫付医药费35000元,后孙某治疗无效死亡。故孙某的家人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对孙某的死亡进行赔偿。
考虑到孙某生前和李某是同事关系,且李某的行为也因醉酒后意识不清醒导致,承办法官在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向后,随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一方面注重倾听亡者家属的诉求与情感宣泄,给予其充分的同情与理解。另一方面向李某表明,在饭局中共同饮酒本无可厚非,但参与者应当不过量敬酒、劝酒,相互间亦负有规劝、提醒、照顾的义务,倡导其从朋友情谊着想,依法依理,互让互谅,积极协商解决纠纷。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李某当庭给付孙某家属80000元,加上孙某住院时李某垫付的35000元,李某共计补偿孙某家人115000元,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
法官有话说:
共同饮酒本是为了促进感情和社交的一种情谊行为,但如果在共同饮酒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其他共饮人的劝酒行为或者其处于醉酒状态时,其他共饮人未履行一定的作为义务使其利益遭受侵害时,就要考虑共饮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孙某因醉酒摔倒而引发脑疝,其自身疾病系其死亡的根本原因,孙某自身疾病,并非李某意志所能控制,故孙某对自身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但李某作为共饮人,在孙某摔倒后仅对其进行了简单的施救行为,施救未果后离开,并未采取足够的积极行动,如呼救、获取周边人员帮助、拨打110报警电话、拨打120救援电话、通知受助人亲属、适当的持续关注及安全确认、照看等待医疗救助或是采取合理步骤送医救治等合理救助措施,其并未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很大程度上致使孙某丧失了及时送医救治的机会,其对孙某的死亡后果亦负有过错。
美酒虽好,莫要贪杯。生命可贵,责任重大。在饮酒过程中,共同饮酒人之间要相互照顾,确保安全,让欢乐的聚会不留遗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时请求权主体的确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供稿: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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