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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他人账户“洗白”毒资 湖北一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和洗钱罪获刑

发布时间:2023-05-20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编辑:刘铮

  原标题:利用他人账户“洗白”毒资

  本报讯 (记者 王 洪 丁 俐 通讯员 陈晓玲)为了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费尽心思通过“暗箱操作”,将毒资分多次转入他人账户“洗白”,企图用这样的方法隐瞒非法所得。近日,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马某犯贩卖毒品罪和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马某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获取非法利益。其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逃避查处,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手机微信号、银行卡进行毒品交易,接收毒资。后将接收的毒资用于提现、消费或转入马某本人微信号。

  保康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马某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使用他人的微信账号收取毒资,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犯罪所得予以提现、消费或转移,使资金的真实来源被隐藏。马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和洗钱罪,应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以被告人马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1.5万元。

  法官提醒

  洗钱活动主要危害在于为相关经济、财产犯罪活动提供协助,妨碍对相关犯罪活动的司法追究,扰乱、破坏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公民应主动配合金融等相关机构进行身份识别,不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卡、U盾,不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当他人提出借用个人银行账户“走一下账”时,一定要提高警惕,问清楚钱款的真实来源及去向,面对他人以“好处费”利诱,要及时拒绝,切勿为蝇头小利而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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