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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盛达融资公司涉嫌被骗担保致国有资产流失

发布时间:2022-08-09 来源:今日头条-乡镇观察 作者:佚名 编辑:张君

  近几年来国家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扶持融资担保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促进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和扩大就业。自2017年开始实施《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明确了增强其发展能力的支持措施;强化地方政府监管职责,严格风险防范。

  然而,在内蒙古乌海市,由乌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出资的下属国有融资担保公司却不能认真履行审慎经营规则,在不了解被担保范围和真是情况下就进行随意担保,涉嫌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乌海市盛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注册资本30000万元,是一家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乌海市盛大投资担保邮政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等等。

  股东为内蒙古狮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出资26900万元,持股89.6666%。而内蒙古狮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是乌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出资5000万元,100%持股的一家国有独资公司。

  2011年4月13日,乌海市电安电气有限公司因经营所需向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00万元, 乌海市盛达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委托担保。2012年4月30日, 乌海市盛达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为偿还4070000元贷款,虽然乌海市电安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拟定了一个还款计划,但是一直没还。

  2017年4月17日,乌海市弘日电力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借款680万元,贷款利率为LPR利率加157.25基点,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借款期限为12个月。乌海市盛达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该笔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质押担保,同样是代偿追讨。

  2014年9月30日,内蒙古维斯通管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乌海市盛达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5年1月内蒙古维斯通管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始欠息,本息合计14530235.34元,其中利息暂截止至2017年7月3日,乌海市盛达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18年6月21日,乌海市嘉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包商银行乌海顺祥支行借款140万元,乌海市盛达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贷款期限为12月,自2018年6月21日至2019年6月20日止。借款到期后,乌海市嘉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偿还借款,包商银行乌海顺祥支行分别于2019年9月20日、2019年9月27日、2020年4月15日从乌海市盛达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账户扣划代偿本金共计1399995元,利息及罚息75458.55元。

  为讨要代偿款,乌海市盛达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上法院。

  早在2015年(国办发〔2015〕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规定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行为进行追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再次要求,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乌海市盛达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不仅未能尽到审慎经营,而且涉嫌违规进行担保,在担保范围不明,内容不详的情况下,也为其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涉嫌严重不负责任甚至是渎职失职、玩忽职守。

  2017年10月10日,乌海市盛达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与乌海市锦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乌海金鼎国际Ⅰ期三标段综合商场、综合楼项目工程款支付协议书》提供保证。

  在担保之前,锦邦公司与中核二四公司签订协议,协议书关于还款期限约定为“甲方(锦邦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欠付乙方(中核二四公司)的综合商城工程款8954万元及利息、综合楼工程款1040万元及按承包合同专用款35.1条约定利息全部清偿;关于担保范围约定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欠付的工程款本息、违约金、诉讼费、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用、保全费用、公告费用、执行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其中律师费用以10万为限)等担保额度最高3000万元。”

  中核二四公司未给盛达担保公司提供上述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的担保责任明显重于其给盛达担保公司的协议书约定的担保责任,盛达担保公司不了解2017年9月7日签订的协议书内容。

  中核二四公司与锦邦公司串通,骗取盛达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法院认定盛达担保公司知道2017年9月7日的协议书存在。

  最终,法院判决盛达担保公司在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针对这3000万元的担保,乌海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在了解到盛达担保公司给中核二四公司担保的款项问题后,称:“知道了”。

  2017年12月22日,乌海市日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1989万元,用途为借新还旧重组贷款。期限自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11月3日,合同利率基准利率上浮40%,为6.09%。乌海市盛达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

  2018年6月20日,未能按期偿还贷款利息,产生逾期,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扣划盛达担保保证金偿还到期利息。2018年6月25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针对此借新还旧款项,乌海市盛达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解释称:当时借贷双方签订的合同借款用途是借新还旧重组贷款,但是,该款项根本没有履行借新还旧,而是用于其他方面。乌海市盛达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再次放弃了贷后的资金监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乌海市盛达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判对以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自2017年实施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项目评审、担保后管理、代偿责任追偿等方面的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第四十四条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其中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受到立案追诉。

  那么,乌海市盛达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履行担保过程中不尽职责,随意签订担保合同,被骗承担责任,给国家造成超过50万以上的经济损失,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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