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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司法任性

发布时间:2022-07-20 来源:中国地名新闻网 作者:佚名 编辑:张君

  近日接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群众来信,举报他苦苦求了盼了胜诉6年的判决执行款,法院迟迟不给执行,反倒是他民间借贷去年底终审调解后,今年2月份法院执行局就将他的住宅拍卖了,网上预告发布后当天成交,卖给了借贷给他的马文东的亲弟弟马文力。按照举报人的说法,拍卖流程非常诡秘,应该是早就串通好的,目的就是要用他的房产低价抵债。六年来,他一直等着胜诉后的判决执行款还债,可是法院有法院的“逻辑”,谁的关系到位了就给谁办事,举报人多年来辗转各个部门信访求助,不是杳无音信就是求助无门。为了查明事实,记者联系了举报人,深入了解核实情况,并和易县人民法院院长时鹏进行了沟通。

  举报人名叫闫保顺,男,195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紫荆关镇碾子沟村169号,身份证号码(略)。

  2005年5月2日王文杰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李连印的华勇铁选厂,2005年6月3日王文杰与闫保顺签订股份协议,合伙经营华勇铁选厂,双方各占股50%。后闫保顺与司永增共同持有50%的股份。2006年3月8日闫保顺与司永增将50%的股份转让给了易县洪崖山国营林场职工赵某贺,并签订了转让协议。赵文贺一直未按协议约定给付股份转让款(50万元)。直到2015年11月25日,闫保顺和司永增以合同纠纷案由将赵文贺诉至法院,经法院一审、二审审理,2016年9月28日由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民终2040号终审判决:判决赵文贺于判决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诉人闫保顺、司永增华勇铁选厂股份转让款450000元(转让协议签订时曾支付部分定金)。如果被上诉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06年至2013年期间,闫保顺没有经济来源生活陷入困境,且个人征信也出现问题,但为了居有定所,他借用牛小革、许建军之名通过按揭方式用银行贷款购买了位于易县华宇时代新区10幢3单元1703号的房屋,2014年先后向马文东借款25万元。可想而知,2006年闫保顺之所以转让铁选厂股份,就是因为缺钱,可是赵文贺购买了股份却迟迟不按约定给付转让款,导致闫保顺民间借贷。2016年夏天马文东开始逼迫闫保顺偿还借贷,并以强行非法入住闫保顺位于易县华宇时代新区10幢3单元1703号住宅为手段,一住就是6年,造成闫保顺一家无法正常生活。也就是说2016年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民终2040号终审判决”得以执行的话,闫保顺就可以归还马文东的借款,回归正常生活。

  问题就出在易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总有借口和理由推诿拖延,一直不给执行。作为违约人赵文贺并非没有偿还能力,他在易县白马林场有着体面的工作,家庭富裕殷实,其妻子郝红霞在易县政府机关工作,且担任领导职务(系易县组织部常务副部长)。作为国营林场职工和国家干部,他们不是主动维护好个人信誉遵纪守法,而是充分利用自身的人脉关系,通过种种手段逃避偿还欠款,拒不履行约定和执行法院判决。违约人的身份和人脉,应该就是易县人民法院6年未能执行的幕后“逻辑”。

  2020年11月10日,马文东以民间借贷纠纷案由将闫保顺诉至易县人民法院,易县人民法院运用法律错误。借款手续写的是借款20万元,马文东给付闫保顺借款时扣掉了15000元利息,另有1200元闫保顺也说不清楚是什么钱,闫保顺实际从马文东处得到183800元,他有转账记录作为凭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余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可易县法院视而不见。再有一点是易县人民法院利率计算问题,马文东是2020年11月将闫保顺诉至易县人民法院,易县人民法院2021年5月10日作出的判决,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判定》已于2020年8月20日开始实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第十一条本规定实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本案的立案和判决都在新的规定之后,可易县人民法院为什么还要判决按月息2%让闫保顺支付利息?易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案件受理费92809元由被告负担,本案就20万的标的,易县法院案件受理费执行的是哪里的收费标准?判决书的制作,在形式上应当具备规范性、创新性、公开性、法律性和标准型的特点,可易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连最基本的法律性和准确性都做不到,这无形当中促使闫保顺上诉。法院本是解决问题的地方,现在行为倒像是为了让当事人多交诉讼费用,增加了诉累。

  最终由保定中院作出(2021)冀06民终4566号民事调解书: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调解时并未通知到闫保顺,闫保顺的诉讼代理人代替其本人作出的调解意见。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0年8月20日开始实行,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闫保顺的代理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部门及人才会不知道新规定不在支持月息2%,而是最高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这有违法律规定的调解意见怎么能写进中级人民法的调解书。是法院知识欠缺还是恶意损毁当事人权益行为有待商榷。协议闫保顺向马文东给付20万元本金及利息。易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据上述《调解书》,应马文东申请,很快作出了反应,2021年底执行局工作人员丁茂喜在闫保顺家中没人的情况下,强行进入家中拍照取证,并配合马文东将闫保顺位于易县华宇时代新区10幢3单元1703号(也是马文东为了讨债强行住了6年的)房屋卖给马文东的亲弟弟马文力。网上截图证明:2022年2月9日法院预告拍卖该住宅,当日就拍卖成交。评估价为1086282.82元,起拍价为782123.6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第二十六条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按照法拍房的相关规定:1、首次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场价的80%;2、必须提前15天进行公告,竞拍者按照相关规定交纳保证金,遵循“价高者得”原则。显然上述拍卖只是流于形式,并不符合规定。易县人民法院(2022)冀0633执194号执行裁定书是依据(2021)冀0633民初3470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的,可裁定书载明的被执行人“闫保顺”和闫保顺本人两个人相差13岁,可见并不是同一个人。要是易县法院的笔误那易县法院对待法律文书准确性的态度有待考量。按照闫保顺的说法:“他们这就是趁人之危,巧取豪夺,逼迫我廉价出售住宅。之所以不给我执行股份转让款,一方面是碍于赵文贺与郝红霞的人情关系,背后还藏着更大的阴谋就是逼我廉价卖房。”

  综上,我们试问易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一个是六年没有执行的民事判决书,一个是一年的民事调解书,其中负有因果关系,从“逻辑”上来说,假如及时执行了第一个判决,就可能避免第二个案子,如此减轻了各自的负担,提高了效率,不应该是人民法院想人民之所想,公正办案的准则吗?如此拖延、累积案件,不但给人民群众造成了不必要的伤害和损失,更是让人民法院丧失了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严和底线。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群众也不傻,他们能够看清幕后猫腻,也明白个别办案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背后的人情世故,人民群众选择相信法律,依靠法律,是因为他们相信、依靠党和国家,个别办案人员置党和国家的利益不顾,公权私用,正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严重打击的违法违纪行为,假如个别人还不清醒,还要危害党和国家的形象,势必成为人民群众的公敌,只要群众坚持举报,真相必定会大白于天下。

  记者在了解上述情况后,与易县人民法院院长时鹏进行了电话沟通,时鹏院长表示一定严查,绝不手软,早日解决群众关切,公平正义绝不会在易县人民法院缺失。


  我们关注事态进展,希望易县人民法院及时纠正错乱的逻辑关系,提高办案效率和人民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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