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0日,河北有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有彦公司)与浙江省临海市的龚海华签订了《浙江医疗中心项目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合作框架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是,在2020年6月1日前,龚海华作为甲方负责拿到浙江医疗中心项目批文和立项,河北有彦公司作为乙方负责组织2.3亿元投资资金,龚海华向河北有彦公司支付了200万元信誉保证金。
双方本意是友好合作,共同发展。然而事情的发展却出现了“误差”,龚海华迟迟未能拿到浙江医疗中心项目批文和立项。到了2021年,龚海华却一纸诉状把河北有彦公司告到了法院。开庭审理后,临海市法院做出了支持龚海华全部主张的判决。
河北有彦公司称临海法院涉案法官有“地方保护”主义倾向。那么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违约方权益获得保护 守约方无奈败诉
河北有彦公司的胡某表示,诉讼很蹊跷。我们与龚海华之间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后,从未有过要解除协议的说法,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真的感到很突然。
双方之前没有任何争议,可临海市人民法院(2021)浙1082民初592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协议签订后,因新冠疫情的爆发,导致医疗机构整体政策的改变,发生了情势变更情况,从而使得涉案项目无法通过政府审批,也无法继续履行。故涉案协议已陷入僵局,且该非金钱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尽管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河北有彦公司在履行浙江医疗中心项目的协议过程中没有违约行为,本案的《浙江医疗中心项目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也应当解除。”并判决:一、龚海华与河北有彦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签订的《浙江医疗中心项目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于2021年9月7日解除;二、河北有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龚海华信誉保证金200万元及利息;……六:驳回河北有彦公司的诉讼请求。
胡某说,原来没有经历过诉讼,只是偶尔听闻什么地方保护之类的说法,而这次算是亲身经历了什么叫地方保护。整个诉讼过程更像一个设计好的剧本,因为判决全部体现了龚的意志,他们是违约方,我们是守约方,凭什么我们败诉。司法的目的在于实现公平和正义,本案哪有公平正义可言。
调取案外人私人信息侵犯了公民个人隐私法官是否涉嫌滥用职权
最让胡某感到气愤还有自己家人和朋友个人身份信息被违规调取,其指责临海市法院法官知法犯法,滥用职权。
在临海市法院庭审过程中,龚海华方提交了由临海市公安局、进贤县公安局出具的我方家人朋友个人身份信息资料,据称其中部分材料为临海市人民法院出具调查令调取。
胡认为,龚海华与河北有彦公司、胡某、黎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龚海华仅起诉了河北有彦公司,并未起诉胡某、黎某,为何胡某、黎某的个人身份信息被违规调取?
更甚的是,还有两个案外人,从未参与本案的庭审,更与本案无关,相关个人的身份信息也被调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第六十八规定:“国家机关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上级机关或者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近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对外通报,在净网2020专项行动中,铜山警方打掉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团伙。专案组民警多线出击、跨省抓捕,一举抓获犯罪嫌疑人15名,其中辅警6名。
地方保护是法治营商环境建设的“绊脚石”
地方保护是长期以来存在的社会现象,尤其是司法在地方保护中的作用更为彰显。正是因为如此,一方面出现了“立案难”“审判难”“执行难”,一方面出现了“人情案”“关系案”等不良司法现象。
法律本身具有一定的裁量空间,其本意是让执法者更准确公正的适用法律。但是有的法官恰恰利用了这一点形成了司法不公。出现了即使只有三分理,只要法官想让你赢,就能胜诉。让人们从常理上就感觉到是有问题的,但从法律上它又能自圆其说。本案就是例证之一。
为了促进经济发展,许多地方在努力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而浙江台州却反其道而行之。河北有彦公司的胡某表示,浙江我是不会再去投资了,尤其是台州。
胡某表示:“官司在临海市人民法院,输了;上诉到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但我会‘申请再审’,继续打下去,不相信没有说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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