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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买金条赚大钱,殊不知卷入“洗钱”犯罪

发布时间:2024-04-17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田婧 于慧敏 编辑:吕亚静

  近年来,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各类电信网络诈骗花样也越来越多,“洗钱”犯罪离我们的生活看似遥远,但其实就潜藏在我们身边。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团伙作案的洗钱案件,3名被告人受“上家”指挥,帮人用诈骗得来的钱款买金条,却卷入犯罪活动。最终法院判决3名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至2年不等。

  “轻松赚钱”是陷阱

  2023年初,张某在某贴吧上看到“借用银行卡就可以获得报酬”的帖子,正好他当时缺钱,于是在贴吧上回复“我现在缺钱,有银行卡可以使用,有需要的联系我”。不一会儿就有人联系他,说要用张某的银行卡“走账”,可以支付5000元报酬。

  同一时期,李某在某App上认识了一个人,对方让其帮公司“走账”,说会给李某一张银行卡,让李某用这张银行卡买东西,可以赚取2000元好处费。李某在对方要求下下载了某聊天软件,在这个聊天软件里,李某及其同乡孙某被拉入群聊,并按照群聊里的指示行动。与李某类似,王某在某视频软件中点赞了一个视频后,对方私信王某,称送“快递”一次可获利2000元。随后,王某被添加到某群聊并学习“工作”内容。而赵某则是通过某App认识了所谓的“上家”,赵某的主要“工作”是传递金条。就此,一个“洗钱链条”形成了。

  2023年3月28日,李某和孙某前往酒店与张某交接银行卡事宜。张某提供给李某与孙某两张银行卡和一部银行卡绑定的手机。之后,李某拿银行卡到商场与王某碰头,王某按照“上家”的指示在商场购买金条,并与李某拿着手机和银行卡到收银台刷卡付款,共消费90余万元。之后,王某与赵某在附近公园内交接金条。

  银行卡里的巨额资金从何而来?其实,在王某与李某听从“上家”指挥购买金条的时候,一场场赤裸裸的电信网络诈骗正在上演。

  同一天,受害人何先生接到了一个陌生来电,对方声称是某平台工作人员,以何先生在这个平台上办理过一个额度20万元的黄金借贷业务为由对其进行诈骗。骗子声称何先生的20万元额度如不注销,会影响个人征信,需要银行工作人员指导何先生进行注销业务。何先生在“银行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先从银行及其他贷款平台贷款,并先后向张某的银行卡及其他人的银行卡进行转账。同样,受害人张女士也是在接到一个陌生来电后,以类似方式将一部分钱款转入张某的账户中。

  明知故犯存侥幸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王某、赵某伙同张某(另案处理)、孙某(另案处理),受“上家”指示,明知是犯罪所得,各自根据分工安排在金条柜台使用90余万元人民币购买金条,并转移给“上家”指定人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掩饰、隐瞒钱款性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均系从犯。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王某、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王某、赵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听命于他人指挥、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故均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王某、赵某在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均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电信网络诈骗套路多

  西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程杰表示,这场诈骗活动,在“上家”的精心布局下可谓环环相扣。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不法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不法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通常以冒充他人及仿冒、伪造各种合法外衣和形式的方式达到欺骗的目的,如冒充公检法、商家公司厂家等。面对电信网络诈骗,我们不仅要提高防范意识,还要学会冷静应对,及时止损。

  首先是要加强自我防范,提高防骗意识。不向陌生人透露账号密码、短信验证码等,凡是在电话中索要银行卡信息及验证码的行为,都应引起注意。在这起案件中,受害人就是接到所谓“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并轻信,按照其要求转账汇款,造成经济损失。在和陌生人的交流中,不要随便透露个人和家庭信息,更不要随便填写调查问卷。凡是以家属出事为由要求先汇款或转账的,一般都是骗子。

  其次是要冷静应对,及时止损。当发现自己遭遇了电信网络诈骗,应尽量保持冷静,切莫慌张。要确定自己的损失,如钱财、物品等,列出损失清单,供报案所用。确定损失之后,要尽快报案,切不可再联系诈骗者,防止二次受骗,使损失进一步扩大。报案之后,要想办法及时止损,如尽快联系银行或快递公司等。

  法官还提醒广大群众,警惕“轻松赚大钱”的信息,不要被天花乱坠的广告迷惑,摒弃“走捷径”心理,无论是工作还是兼职,要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本案的被告人就是在网络平台上看到所谓“轻松赚大钱”,心存侥幸,明知钱款来路不明,仍按照指示下载软件、实施犯罪,最终酿成大错。

  (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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