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手机版| 桌面下载| 邮箱登录| 论坛注册| 人员查询|
您的位置 首页 > 焦点网谈 >正文

云南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欲盖弥彰的生产安全事故

发布时间:2023-01-10 来源:新浪 作者:佚名 编辑:李莉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不仅仅关系到一个企业的兴存,更关乎着工人的生命权力。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国家及地方政府均出台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和事故上报政策,严厉打击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即使如此,在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仍然出现涉嫌瞒报的生产安全事故。

  据网友反映称,云南省姚安县发生多起生产安全事故,致使多名工人殒命,而这些事故涉嫌瞒报,查询政府相关网站公示栏均未公示。

  2022年5月10日17:45左右,姚安县东昇天安康城(一期)工程工地,工人唐某在9层卸料平台提升作业施工时,从外架坠落至地面,经120急救医护人员到现场进行体格检查,唐某已无意识,经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死亡原因:呼吸心脏骤停,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事故发生后,当事单位并没有及时上报政府主管部门。

  而被誉为姚安县人民最为关注的重大民生工程之一的楚大高速姚安互通工程项目建成通车在即,虽说姚安县领导一再强调,严把工程质量,层层压实责任,严控施工标准,强化工程监理,确保项目安全和人员安全。奈何在施工过程中仍发生多起伤亡事故,致伤事故在姚安县人民政府网站安全生产情况通报中可以查询,而致人死亡的事故却只字未提,诡异的是在姚安县人民政府网站事前公示栏中却有工伤认定公示。

  2022年2月19日9:43左右,云南楚大高速公路扩容工程ZCB3–TJ1合同段三工区官沟埂处,吊车操作手李某在作业施工时发生侧翻事故后从桥上坠落,经120急救人员现场抢救无效后身亡。

  值得注意的是,在发生以上事故的两个月前,云南楚大高速公路扩容工程ZCB3–TJ1合同段三工区姚安互通E匝道处,工人何某甲在边坡处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时,被边坡班组施工车辆撞到后重伤,经姚安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身亡。同一项目,死亡者同是福建东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农民工。

  对于这些事故的上报情况,姚安县各主管部门表示均不知情。姚安县应急管理局表示会进行调查核实,然后就调查情况回复。

  令人不解的是,主管安全生产的部门没有接到事故上报情况,人社部门却在姚安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因工死亡的工伤认定情况,而在姚安县人民政府网站县应急局公示的《2022年1月至12月全县安全事故情况》中,却找不到上述这些事故情况,如此操作,难免有欲盖弥彰之嫌。

  国务院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而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如此严厉的政策之下,姚安县仍然有多起生产安全事故涉嫌瞒报,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管部门在其中扮演了什么角色?期待姚安县政府部门公正的调查结果,以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

免责声明:

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经济与法》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归属本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本网已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经济与法》。如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作品,请致电:17600944777。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经济与法)的稿件作品,均转载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互联网信息传递,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转载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投稿邮箱:zgjjyfw@163.com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招聘信息| 广告报价|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10—2022 经济与法  www.zgjjyf.com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110报警服务
邮箱:zgjjyfw@163.com 《经济与法》版权所有,未经合法授权禁止复制、不得转载或建立镜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京ICP备:12022782号-3  公安备案: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03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