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手机版| 桌面下载| 邮箱登录| 论坛注册| 人员查询|
您的位置 首页 > 焦点网谈 >正文

河南商丘:坞墙镇振豪服装厂违法生产防护服,向镇刘子辉书记反映十余次无动于衷!

发布时间:2022-11-22 来源:搜狐 作者:佚名 编辑:李红霞

  由于疫情原因,导致全国各地医疗用品供不应求,口罩、防护服等也自然成了炙手可热的紧俏物资。随之而来的,也有一些不具备防护服生产加工条件的服饰厂也加入其中,就是为了“分一杯羹”,开始生产加工一些以次充好甚至劣质不合格的防护服,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被指成了“灯下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坞墙镇坞墙镇曹大坑村委会谢寨村,105国道路东的振豪服装厂内,就偷偷违法生产加工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如图:





  图为服装厂北侧向东20米的生产车间

  在该服装厂南边约100米路东一个砂石料厂院内西侧的蓝铁皮车间内,就是这家服饰厂用来违法生产加工防护服的另外一个车间,据知情人透露,这个砂石料厂占地近10亩,没有办理任何用地和规划手续,所有地上附属物也都属于违章建筑,向区自然资源局和双违办反映无果,如图:

  据了解,这家服装厂的老板名叫陈海清(音),现年40余岁,系宋集镇陈楼村人。反映人还透露,这家服装厂违法生产加工防护服,目前不仅没有办理《医疗器械生产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等有关合法手续,而且生产环境脏乱差问题极为突出,车间生产出的防护服乱堆乱放,没有任何消防设施设备,存在极大消防安全隐患,给消防和应急管理工作也带来很大监管难度!

  在暗访中发现,甚至工人不按规定佩戴口罩和采取防护措施,在如此恶劣的环境下所生产的防护服不知是否达标?这些不合法的“防护服”一旦流入到防疫一线,是否会对防疫工作带来一定的不良影响和安全隐患呢?政府、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管局等职能部门日常又是如何监管的呢?不得而知!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有关解释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违规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就上述问题,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一自称名叫朱晓阳民警称,需当地政府安排后才能去配合执法。次日,再次报警,出警民警表示,到现场敲不开门。告知其里面正在正常生产时,民警表示我们也没办法,需要党委政府安排,派出所才能配合。质疑?是不是现场敲不开门就无法阻止违法行为了呢?值得一提的是,光是报警都报了好几次,每次派出所都是回复都是以叫不开门为由不了了之,而振豪服装厂则是日夜不停的违法生产中!试问:这样一个违法的防护服厂,在坞墙镇就没有对此监管的单位了吗?难道法律在坞墙镇棚架了吗?还是该企业老板背后有着强大撑腰的“保护伞”无法撼动?可以在坞墙镇自由游走在法律边缘。几日内,分别将问题反映给当地派出所李岩所长、胡格丽镇长、刘子辉书记、市场监管局吴文杰队长,均对此事没有任何回复,作为属地监管职责,向刘书记反映十余次,依然无动于衷、不管不问!选择了不闻不问的冷处理方式! 综上所述,群众呼吁,既然该服装厂老板陈海清在当地有“保护伞”,刘子辉书记不管不问,就希望区委栗朝举书记和摆向阳市长亲自安排督办,并落实清楚后严惩不贷,依法将陈海清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疫情问题无小事,防控工作放心间。

免责声明:

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经济与法》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归属本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本网已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经济与法》。如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作品,请致电:17600944777。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经济与法)的稿件作品,均转载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互联网信息传递,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转载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投稿邮箱:zgjjyfw@163.com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招聘信息| 广告报价|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10—2022 经济与法  www.zgjjyf.com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110报警服务
邮箱:zgjjyfw@163.com 《经济与法》版权所有,未经合法授权禁止复制、不得转载或建立镜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京ICP备:12022782号-3  公安备案: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03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