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手机版| 桌面下载| 邮箱登录| 论坛注册| 人员查询|
您的位置 首页 > 焦点网谈 >正文

河北唐山:丰南区一乡村30年账目不公示,村民怀疑自家奶酪被分吃

发布时间:2022-08-12 来源:天天新闻网 作者: 编辑:李红艳

  天天新闻网讯 近日,本报接到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小集村村民田元(化名)举报称:该村“三资”账目已30年不向村民公示,村里数笔大额收入均不知去向;当地政府部门纵然收到百姓举报也是推诿扯皮。目前,部分村民怀疑属于他们的奶酪被三级政府(小集镇政府、丰南区政府和唐山市政府)和行政村领导共同分吃。事实真的这样吗?为了解真相,记者两度赶往唐山进行了调查走访。

  (图片来源于网络)

  村账出现诸多问题,30年账目不公示

  调查中,当事人田元表示,小集村的三资账目30年都没有公示过。特别是近几年,新的书记上任之后,有多笔大额收入不知去向,同时,账目中的收入与支出情况与事实不符,账目存在严重问题。最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五条。1、东华,瑞丰两大钢厂及铁路项目征用多处集体用地总数超过100亩,按照唐山市征地标准赔偿10.78万/亩,赔偿总额达1000多万。这笔赔偿款是小集村村民的集体收入,一直不分给村民们,是一千多万呀,这么大的奶酪,存在银行里,一年的银行利息就不少。钱去哪了?派什么用场了?村民们有权利知道。可又谁告诉他们呢!2、小集村的汇通型钢厂占地超过100多亩,原是小集村把地租出去收取租金的。在未召开村两会的情况下,村领导私自贱卖给东华钢厂当做车间,据说是以30万元的价格出卖的。因为卖价极低,村民们都怀疑村领导从中获得高额回扣。后因有村民举报此事,村领导又谎称是租给东华钢厂的,每年四万租金。百亩钢厂年租金四万,这是卖白菜吗?3、小集村有300多亩湿地滩,属于集体用地,自2012年开始就对外承包,按照1000元/亩来算,每年租金就有36万,10年的承包费累计下来也高达数百万。目前小集村村民一直没分到一分钱,那么这笔钱又去哪儿了?4、小集镇市场自营时期收入超过200万。现任村领导实行市场外包,招标价为100万,而村领导却以每年76万的低价承包给未曾参加竞标的人。低价就低价吧 ,没有200万,每年76万总有吧?钱呢?这一笔一笔的收入都进了谁的腰包?5、小集村公墓修建,仅在墓地范围里修了一条小路,全长不足200米,宽不足3米,铺的也只是附近钢厂里拉出来的废钢渣。凡是有点生活常识的人一眼就能看出来,修这样一条路,所用的材料费和人工费全部加起来也不会超过两万元。而村里的一位干部却爆料说,村账上显示支付46万元。

  (图示:小集村公墓内的钢渣路和路面)

  无人监管,村民怀疑自家奶酪被分吃

  田元还表示,日常村务也存在很大问题。比较典型的事就是“十元钱在空白纸上签字”。村支书田某在任期间,屡次假借“村委开两会”让村民代表和村委成员在空白纸上签名,一个签名十元、二十元不等,并不告知签字所为何事。如果不签字,村领导就让在钢厂上班的家人停工劝返,村民只能屈从签字。如果不是在损害村集体利益,为什么要如此遮遮掩掩呢?

  田元最后补充道,小集村30年村账不公布,财务信息不透明,大额收支都存在巨大问题,村民向各个单位部门都反映和举报要求公示村账,最后都没有结果。小集村地理位置绝佳,辖区内大型钢厂及企业众多,大小商户有很多,总体收入是相当的可观,小集村就是一块大奶酪,表面上好像一切都是村民的,而实际上没那么简单。

  说到底,就是小集镇、丰南区和市里有些部门故意纵容乱象发生,从中分取利益。有四个原因能说明这个推测:首先,小集村的村账在镇里也有账目,相关的手续文件镇里是有单独存档的;再者,各种收支事务都是需要向上级部门进行报告和申请的,没有三级部门核准批示每项收支都无法进行,这是审批流程;其三,如果是疏于监管,一年两年还很正常,如果三十年来都不公布账就不是简单的疏忽了;其四,小集村村民对此事进行举报和反映,不去落实和整改,而是置之不理,这背后一定有不可告人的东西。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专家:监管不力,相关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据了解,20年前,河北省的村账镇管制度已经施行。2002年11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村级财务收支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并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共五章二十七条,全面涵盖了村账收支管理的标准和准则、民主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内容与流程。制度中第十五条指出,财务公开每季度至少公布一次,重要财务活动应随时公布。同时还规定,对于群众反应强烈的财务管理问题可以进行重点审计,并会同纪检和监察部门,对于侵占、挥霍、挪用、浪费、截留集体资金等涉案责任问题进行处理。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的时均华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村级财务管理办法》已实施近20 年,在这期间,如果相关村级组织没有把账目向村民依法公开,且账目发现存在重大问题,那么主管单位是要负相应责任的,设若造成了严重后果,甚至有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此事进展,本报将持续关注。

免责声明:

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经济与法》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归属本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本网已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经济与法》。如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作品,请致电:010-65776990。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经济与法)的稿件作品,均转载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互联网信息传递,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转载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投稿邮箱:zgjjyfw@163.com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招聘信息| 广告报价|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10—2022 经济与法  www.zgjjyf.com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110报警服务
邮箱:zgjjyfw@163.com 《经济与法》版权所有,未经合法授权禁止复制、不得转载或建立镜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京ICP备:12022782号-3  公安备案: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03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