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晚间,郑州煤电公告称,当天收到河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公司及三名时任高管被警示。
河南证监局指出,经郑州煤电自查,截至2020年末,郑州煤电控股股东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余额6.38亿元。截至2021年4月25日,前述占用资金已清偿。上述资金占用事项,郑州煤电未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
郑州煤电时任董事长于泽阳,时任董事、总经理张海洋,时任副总会计师余鑫,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晓燕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河南证监局决定对郑州煤电及于泽阳、张海洋、余鑫、陈晓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资料显示,郑州煤电成立于1997年11月,公司属性为地方国有企业,主营煤炭生产及销售,发电及输变电。
财报显示,今年上半年,郑州煤电实现营业收入15.17亿元,同比增长23.2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12亿元,上年同期净亏损3.11亿元,扭亏为盈;基本每股收益0.0917元,上年同期基本每股收益-0.2549元。(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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