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死亡,其继承人能否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发布时间:2024-04-17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民主与法制网讯 (杨海卿 通讯员郭建军)近日,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了一起继承人请求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案件。经多方努力,该院依法裁定将申请执行人樊某的女儿小樊变更为该案申请执行人。这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多年来难以实现的债权,也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14 年,原告樊某与被告黄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旬邑县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黄某偿还原告樊某借款本金及利息 12.4 万元。然而,因黄某迟迟未履行判决书中自身应承担的义务,导致樊某的权利无法得到及时维护。于是,樊某向该院执行局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干警受理此案后,及时联系被执行人黄某。黄某表示自己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偿还,询问能否向对方分期履行。法院工作人员在征询申请执行人樊某的意见时,樊某及其代理人樊某之女表示体谅对方的难处,同意分期履行。随后,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该案终结执行。此后,黄某按时向樊某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

  直到 2024 年 3 月 13 日,小樊向旬邑县法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原因是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樊某(小樊之父)已因病去世,且她提供了樊某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樊某生前立下的将其所有遗产留给小樊的书面遗嘱。

  了解情况后,执行干警根据小樊提供的相关信息,走访了樊某生前所在的村委会。得知樊某的直系亲属有樊某之女(小樊)、妻子马某、孙子樊甲(已成年)。执行干警随后传唤马某、樊甲至法院进行询问,马某与樊甲均表示放弃对樊某遗产的继承,由小樊继承。通过调查,还了解到马东(化名)、樊乙为樊某生前所立遗嘱的见证人。经核实,该书面遗嘱的真实性得到确认,马东和樊乙均表示樊某书写遗嘱时意识清醒,两人当时均在场见证。

  之后,执行干警依据法律规定,依法裁定申请执行人樊某之女(小樊)为本案申请执行人。黄某也履行了民事判决判令的剩余本息 3.3 万元,至此,该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责任编辑(吕亚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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