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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装修合同到期未完工,业主可以要求赔偿吗?

发布时间:2024-12-13 来源:中国经济与法 作者:刘璐 编辑:陈琳

  本网讯(刘璐)近年来,业主与装饰装修公司之间关于装修合同的纠纷日益增多,归纳起来大致主要有业主因为装修公司未按施工图纸施工、偷工减料、虚增工程量、减少工程内容、装修质量、结果与合同约定或施工图纸不符、工期延误而起诉家装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也有装修公司因业主拒付工程尾款而起诉业主追索违约金两大类的纠纷。近日,敦化市人民法院就调解了一起业主因装修公司工期延误而产生的纠纷。

  小张与小李是一对新婚夫妇,二人将新房装修工程外包给了蓝天公司(化名)。2023年9月24日,小张、小李与蓝天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合同约定装修总价款为10万元,工期为5个月,截止至2024年2月24日,每延误一日蓝天公司需向小张、小李支付合同造价金额1‰(每天100元)的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实际装修过程中,蓝天公司因资金链断裂,设计师辞职等原因,装修进度缓慢,在小张和小李的一再催促下,房屋最终于2024年8月29日才交工,逾期6个月零5天,小张和小李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蓝天公司支付逾期的违约金赔偿18500元。双方协商不成,小张和小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承办法官在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查阅了解案卷材料,庭审中,小张、小李主张蓝天公司逾期6个月零5天,耽误其入住,应该进行相应的赔偿。蓝天公司在答辩过程中表示同意支付逾期违约金,但对具体金额有异议,其抗辩逾期交付系因小张和小李在装修过程中有部分增项导致。

  庭审结束后,法官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组织庭后调解。承办法官以被告同意支付逾期违约金为突破口,向双方释明装修违约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同时从情理角度对双方进行耐心细致的劝导。在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权益,减少当事人诉累的基础上,多次调整赔偿方案,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蓝天公司支付小张、小李工期延误违约金1万元,本起纠纷圆满解决。

  法官提示:

  在实践中,装修问题复杂,因装修导致的纠纷也比较常见,尤其是因行业竞争激烈,装修公司在宣传中作出“赠送家具”“延长保修”“延一日赔一百”等内容吸引顾客。因此,业主在签订装修合同时,应注意公司承诺的内容是否被列为合同附件;且应明确约定具体施工日期、增减项目需经双方书面签字确认、明确保修条件和日期,按双方签字的图纸施工等条款;自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合同中注明使用的装饰材料的具体品牌,规格及型号,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明或因价格便宜而陷入装修纠纷。

  因工期延误给业主带来的不仅仅是时间上的等待,还可能是经济上的损失。在此提醒,对施工工期的约定是装饰装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装修过程中,如出现增项、变项、隐蔽工程等情况需要延长工期时,双方应及时沟通对新的工期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如装修公司无故拖延工期,则构成违约,业主可以起诉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供稿单位: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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