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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有说法】炮弹当做废品卖,违法所得27元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4-03-27 来源:中国经济与法 作者:董祉圻 编辑:吕亚静

  本网讯(董祉圻)收废品吗?会爆炸的那种!

  相信大家都知道炮弹爆炸威力不可小觑,是危险品,看到都会敬而远之。可今天要讲述的案例中,两名被告人都知道这是个炮弹,却是一个敢买,一个敢卖,最后竟然“大大方方”存储在废品站院里。这样“嚣张”的做法也只能让两人双双获刑。

  【案件回顾】

  2023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经过一个路口,发现沟里有一枚炮弹,便想着可以卖给收废品的,于是将其捡走并存放在自己车内。

  第二天,吴某开车将该炮弹拉到被告人魏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予以销售。魏某明知是炮弹,仍以每斤人民币0.9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炮弹经称量30斤,吴某从中获利人民币27元。后该炮弹一直存放在某废品收购站院内,直到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该枚“炮弹”弹丸含有爆炸装药、具备爆炸性能,符合《法庭科学、爆炸物鉴定术语》对爆炸物的定义。涉案弹丸检验时引信缺失,该类型炮弹弹丸本身相对稳定,但在猛烈震动、摔打等条件下可发生爆炸。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某、吴某私自买卖、储存爆炸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二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魏某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吴某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吴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7元,上缴国库。

  宣判后,二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息诉,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后悔不已。目前已一审生效。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官提醒】

  本案被告人明知被买卖物品为炮弹,但仍为谋取一己私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买卖,罔顾公众生命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虽二被告人自认为没有危险,只当其为废品买卖,但不影响其罪名成立。

  法官在此提醒,如果发现炮弹,应当立即远离事发现场,并拨打报警电话,等候专业人士进行处置。不要自行拆卸、运输和处置炮弹,更不要因为好奇而靠近或把玩,以免给自己及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损失。

  供稿单位:敦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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