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手机版| 桌面下载| 邮箱登录| 论坛注册| 人员查询|
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制聚焦 >正文

北京大兴:伪造在逃人员起诉签字,律师收到万元处罚!

发布时间:2023-12-16 来源: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 作者:蒋怡琴 编辑:刘铮

  “律师,有当事人提供线索说你有一名委托人是公安机关通缉的在逃人员,怎么委托到你的?”面对法官的询问,律师大惊失色,“我也不知道这位是这身份啊,当时我怕超过起诉的时间,就代他在起诉状上签字。”

  “由于你伪造签名,对案件审理造成严重影响,是典型的妨碍诉讼的行为,作为律师,这种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性你应该非常清楚啊!”法官继续追问。“我知道错了,我就是存在了侥幸心理,图个省事,没想到捅了娄子。我以后绝对不会了!”

  近日,大兴法院法官对一起案件中伪造起诉状中原告签字、递交虚假委托书的律师作出罚款20000元的决定。开头的对话就是法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和律师的谈话。收到罚款决定书后,律师承认了错误,并具结悔过,表示愿意接受法院的处罚,缴纳了全部罚款。

  同时,大兴法院围绕伪造签字问题对该律师所在的北京某律所发送了司法建议,提出了四点规范建议:一是律师代理当事人出庭应诉应当保证其代理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二是严禁律师的代签行为;三是委托代理合同应确保由当事人本人签署;四是加强对律师执业的监督管理,对不规范的代理行为,应当予以惩戒。律所在收到大兴法院的司法建议后十分重视,对律师代理行为表示深刻反思和歉意,并提出整改措施。

  法官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兴法院此次对伪造签字的律师进行处罚,体现了法院坚决抵制妨碍司法秩序行为、维护法庭尊严、保证公正裁判的司法态度。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实事求是参加诉讼活动、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共同维护司法秩序。

免责声明:

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经济与法》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归属本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本网已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经济与法》。如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作品,请致电:010-65776990。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经济与法)的稿件作品,均转载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互联网信息传递,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转载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投稿邮箱:zgjjyfw@163.com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招聘信息| 广告报价|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10—2022 经济与法  www.zgjjyf.com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110报警服务
邮箱:zgjjyfw@163.com 《经济与法》版权所有,未经合法授权禁止复制、不得转载或建立镜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京ICP备:12022782号-3  公安备案: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03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