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杞某某涉嫌高空抛物罪被思茅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杞某某因感情纠纷在居住的某小区11楼内与男友发生争吵,为发泄情绪,杞某某将花盆、鞋子等物品从所居住的11楼窗户扔出,致楼下停放的两辆轿车受损,群众看到后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出警后,杞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与两名受害人道歉并赔偿损失,获得了两名受害人的谅解。公安机关经审查,以杞某某涉嫌故意坏毁财物罪立为刑事案件,之后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侦查。检察机关通过侦查监督协作办公室了解到该案后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并根据案情定性为高空抛物罪,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杞某某涉嫌高空抛物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杞某某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杞某某对案件提出质疑,认为其已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为何还要将其移送起诉。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对其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使杞某某认识了自己行为的性质,愿意认罪认罚,并与检察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考虑到其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主动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案件起诉后经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依法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其适用了缓刑。
据了解,高空抛物的行为可能会触犯以下五个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高空抛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具体到本案,杞某某的行为不针对特定的人,故其不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从杞某某抛物的位置来看,其所抛的物品的地面为绿化带和固定的停车位,且当时车位已停放车辆,不会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公私财物受损害,故其行为不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杞某某的行为虽然造成了停车位上的两车受损,由于两车的损失数额达不到立案标准,故其行为也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杞某某多次从建筑物高空任意抛掷物品,不仅可能危害到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对社会秩序也造成严重危害,并造成了一定的后果,其行为已涉嫌高空抛物罪。(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普洱日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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