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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赌场”挪进微信群,法网难逃“银手镯”

发布时间:2023-03-01 来源:中国经济与法 作者:董祉圻 编辑:刘铮

  本网讯 (董祉圻)微信拉近了人们的距离,方便了大家的生活。亲朋好友在微信群里亲切问候,支付交易也可以使用红包转账。但是总有不法分子动起歪脑筋,把“赌场”挪进微信群,从现实到网络,变装加工,企图逃脱法网,最后只能自食恶果。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迟某某一直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手机微信等方式招揽参赌人员,进入其建立的昵称为“聚友娱乐”的微信群,引导群成员下载“吉祥棋牌”APP游戏软件,并在该群内发放其用“房卡”购买的“房间”号,使群成员进入“房间”内参与“斗地主”“填大坑”“打麻将”等赌博活动,迟某某制定参赌规则并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收取、结算赌资并抽取台费。迟某某先后花费人民币4千余元购买“房卡”,非法获利人民币10万余元。通过微信交易明细,微信截图,银行交易流水查实,参赌人员达70余人、赌资达人民币112万余元。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迟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迟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切勿抱有侥幸心理。有人认为,网络赌博看不见赌场,摸不着赌资,碰不到赌徒,就不犯赌博罪,但设立特定的微信赌博群,和传统的赌博犯罪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区别,都属于刑事犯罪。在此,法官提醒大家,使用微信时提高警惕,发现犯罪行为要及时报警,希望大家远离赌博,保护自身财产安全,努力营造健康文明的娱乐氛围。

  供稿单位:敦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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