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7日电(记者罗沙、刘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链条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该司法解释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
据悉,当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形成“捕捞/猎捕-收购-贩卖”的利益链条。司法实践中不仅要惩治前端的非法捕捞、猎捕环节,也要惩治后续的销赃环节。司法解释对此明确,收购、贩卖非法捕捞的水产品或者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此外,司法解释调整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而改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以更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记者同时了解到,目前不少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得到突破,一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完全不依赖野外资源的人工繁育种群,不宜将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案件与涉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野生动物的案件同等对待。对此,司法解释明确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处理规则。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一是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二是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
据悉,“两高”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严格贯彻执行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有力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免责声明:
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经济与法》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归属本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本网已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经济与法》。如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作品,请致电:010-65776990。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经济与法)的稿件作品,均转载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互联网信息传递,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转载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投稿邮箱:zgjjyfw@163.com
热点阅读
热点图文
Copyright©2010—2022 经济与法 www.zgjjyf.com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110报警服务
邮箱:zgjjyfw@163.com 《经济与法》版权所有,未经合法授权禁止复制、不得转载或建立镜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京ICP备:12022782号-3 公安备案: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03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