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兰州3月24日电(记者王博)记者24日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23日依法公开宣判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胥波受贿一案,以被告人胥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0年,被告人胥波先后利用担任皋兰县县长、榆中县委书记,兰州市副市长、常务副市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款支付、土地使用权审批、规划手续办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315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胥波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胥波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胥波受贿时间长,部分赃款尚未追缴到案,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免责声明:
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经济与法》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归属本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本网已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经济与法》。如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作品,请致电:010-65776990。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经济与法)的稿件作品,均转载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互联网信息传递,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转载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投稿邮箱:zgjjyfw@163.com
热点阅读
热点图文
Copyright©2010—2022 经济与法 www.zgjjyf.com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110报警服务
邮箱:zgjjyfw@163.com 《经济与法》版权所有,未经合法授权禁止复制、不得转载或建立镜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京ICP备:12022782号-3 公安备案: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03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