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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假劣药以孕产妇、儿童为使用对象将酌情从重处罚

发布时间:2022-03-05 来源:新华网 作者:刘奕湛 编辑:刘铮

  新华社北京3月4日电(记者刘奕湛)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强调,生产、销售、提供假劣药,涉案药品以孕产妇、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该司法解释自2022年3月6日起施行。

  根据这份司法解释,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还包括生产、销售、提供假劣药,涉案药品系用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或者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劣药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生产、销售、提供假药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生产、销售、提供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司法解释还对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入罪门槛“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具体情形作了明确,重点惩治包括“黑作坊”在内的非法生产、销售药品等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黑作坊”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的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成分不明的,即可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涉案药品被依法认定为假劣药的,还可能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等处罚更重的犯罪。

  针对当前存在的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倒卖牟利的问题,司法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惩治医保骗保犯罪的组织者、职业骗保人和利用职务职业便利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人。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进而非法收购、销售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据悉,两高将指导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严格贯彻执行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生命健康,不断强化民生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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