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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第四十九批指导性案例 首次专门聚焦假释监督主题 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

发布时间:2023-11-07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单鸽 编辑:刘铮

  本报北京11月6日电(记者单鸽)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日前,最高检以“假释监督”为主题发布第四十九批指导性案例,旨在厘清实践中的争议问题,明确相关法律适用规则,指导各地检察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

  假释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变更执行制度,依法公正适用假释是刑罚执行公平公正的重要体现。从司法实践现状来看,假释的适用率极低是刑罚变更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办案数据看,近年来假释案件数量降幅明显,2020年较2019年下降30.8%,2021年较2020年下降41.2%,2022年较2021年又下降了14.0%。有的省份连续两年没有办理一起假释案件,这与同为刑罚变更执行方式的减刑制度适用形成鲜明对比,严重限制了假释制度功能的实现。

  为了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定位,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推动假释案件依法规范办理,最高检专门聚焦假释监督主题制发了第四十九批指导性案例。这也是最高检发布的第一批关于假释监督的指导性案例。

  据悉,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共包含罪犯向某假释监督案等5件,紧紧围绕假释监督案件办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既有对“再犯罪的危险”的判断、“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假释适用刑期条件的理解、财产性判项执行对假释适用的影响等法律适用问题,也有依法从宽适用假释、对相关罪犯从严审查等法律政策问题的把握。

  其中,罪犯向某假释监督案提出,在数字检察大背景下,检察机关要积极运用大数据监督模型,提升假释监督案件办理质效。罪犯杨某某假释监督案提出,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与罪犯谈话、列席假释评审委员会、查阅会议记录等方式,在日常检察履职过程中,注重发现可依法适用假释而没有被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等监督线索。罪犯刘某某假释监督案提出,单位犯罪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非归责于罪犯个人的原因,一般不影响对罪犯个人适用假释。罪犯邹某某假释监督案对“假释案件中‘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是否包括先行羁押期限”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罪犯唐某假释监督案提出,检察机关要对毒品犯罪,赌博罪、盗窃罪等犯罪中再犯罪危险性高的常业犯或者常习犯进行重点审查把关。

  最高检第五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加强督导指导,完善制度规范,创新办案形式,加强调查研究与沟通配合,以更加有力的措施,推动落实《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充分发挥案例引领示范作用和假释制度价值功能,推进假释依法规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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