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罐,这个被称为“东方秘术”的保健方法,早已是全民耳熟能详的保健项目了,简单易行且效果不错,能疏通经络,行气活血,缓解疲劳……甚至很多人都敢自己上手操作。然而拔罐看似简单易行,操作起来却不可大意,否则极易伤身。
不久前,浙江省湖州市德清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因拔罐引起的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德清县一家营业多年的足浴店开设有拔火罐项目,张先生是老主顾,隔三差五就来“放松”一下。都说夏季宜拔罐,谁曾想张先生在接受拔火罐服务时,因店内技师操作不当,倒出了大量酒精,导致张先生腰部、手臂等多处烧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共住院9天,花费医药费4475.31元。张先生和足浴店就赔偿事宜没谈拢,便将足浴店告上了法庭。
承办法官考虑到张先生并非首次前往足浴店消费,以往对店里服务也较为满意,本次事故实属意外,双方还有商量和解的余地,于是多次尝试约双方坐下来好好聊聊。可看着身上的伤疤,张先生就气不打一处来,一口拒绝调解。
承办法官于是改变策略,与张先生实时沟通案件进展:“你的证据材料还比较充分呢”“咱书记员联系上被告了,人家挺配合的。您最近恢复得还不错吧?”“法官助理已经把传票发给被告,定在10号开庭。”“张先生,您的传票也收到了吧?复查结果怎么样,不影响开庭吧?”这时不时的联系和关心,让张先生很受感动,态度也一天比一天缓和。这期间,法官与被告的联系也从未断过,释明了侵权责任,也详细了解了被告的态度和赔偿承受能力。
临近开庭的日子,承办法官再一次约张先生调解,令人惊喜的是,张先生一口答应下来。调解当天,张先生没多要赔偿款,就报了医疗费,但咬着牙“狠狠”说道:“老板,好好培训技师,意外绝不能再有下次了!”足浴店老板当场二话没说直接支付了张先生赔偿款,并保证一定好好整顿店内安全注意事项,后续为顾客提供更好的服务。
办案法官说,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民法典第1165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足浴店理应为其侵权行为负责。但法官在此也提醒消费者,虽然拔罐在我国历史悠久,操作也相对简单,但为保安全,还是要选择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拔罐治疗,避免意外再度上演。而提供拔罐服务的商家,也应时刻警醒员工,从各个环节注重操作规范,杜绝安全隐患。(记者 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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