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9日获悉,银保监会日前向各银行、人身保险公司、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下发《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和促进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商业养老资金的投向、产品期限、经营规范等多方面作出规范。
通知表示,支持和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发展商业养老储蓄、商业养老理财、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养老金融业务,向客户提供养老财务规划、资金管理、风险保障等服务,逐步形成多元主体参与、多类产品供给、满足多样化需求的发展格局。
同时,通知明确,支持和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向客户提供长期直至终身的养老金领取服务,探索将商业养老金融产品与养老、健康、长期照护等服务相衔接,丰富养老金领取形式。
在养老金融产品期限等方面,通知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应体现养老属性,产品期限符合客户长期养老需求和生命周期特点,并对资金领取设置相应的约束性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在产品合同中与客户对特殊情形下的流动性安排作出明确约定,但不得以期限结构化设计等方式变相缩短业务存续期限。
对于税收政策,通知明确,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满足不同投资者偏好的金融产品可纳入个人养老金投资范围,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通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商业养老资金投资管理,采用成熟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有效管控商业养老资金投资风险。鼓励积极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的领域,为资本市场和科技创新提供支持。
银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负责人王宏鹤此前在国新办吹风会上表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个人养老金相关金融业务监管,严厉打击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国家惠民政策落到实处,逐步构建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体系。
免责声明:
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经济与法》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归属本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本网已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经济与法》。如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作品,请致电:010-65776990。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经济与法)的稿件作品,均转载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互联网信息传递,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转载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投稿邮箱:zgjjyfw@163.com
热点阅读
Copyright©2010—2022 经济与法 www.zgjjyf.com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110报警服务
邮箱:zgjjyfw@163.com 《经济与法》版权所有,未经合法授权禁止复制、不得转载或建立镜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京ICP备:12022782号-3 公安备案: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0358号